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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税务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由于法定的原因终止纳税义务时,向原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取消税务登记的手续。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该当事人不再接受原税务机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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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由于法定的原因终止纳税义务时,向原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取消税务登记的手续。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该当事人不再接受原税务机关管理。
 
办理注销税务的条件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7.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
8.国地税实行协同办理注销登记的,一方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结注销登记手续后,应通过双方信息共享渠道,及时将信息传递至另一方。另一方根据接收到的信息及纳税人的申请,及时为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税务需要提供材料
1.《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非“三证合一”单位纳税人、非“两证合一”的个体户提供);
2.投资人签章确认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或举办方签章确认注销的文件复印件 (加盖纳税人公章) ;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备案登记表》、《清算报告日财务会计报告》、《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4.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破产纳税人提供,加盖公章);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工商执照的决定书复印件(吊销工商执照纳税人提供,加盖公章);
6.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7.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8.承诺书。
纳税人至办税服务厅“税务注销”专窗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清税证明》或《未结事项清册》。
 
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限时办结。其中适用简易流程的注销事项,办税服务厅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注销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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